清朝的中央政府机构主要由 三院六部二衙门构成。其中,“三院”指的是 大理寺、 太常寺、 光禄寺,而“六部”则是 吏部、 户部、 礼部、 兵部、 刑部、 工部。除此之外,还有 二衙门,即 宗人府和 詹事府。
在地方政府层面,清朝的地方官(相当于省长)称为 布政史。同时,为了考察各省官吏,清朝还特地加派官员,称为 巡抚。在某些情况下,还会设立 总督,负责合并管理几个省份。
这些机构共同构成了清朝的行政体系,各司其职,共同维护国家的稳定与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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