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通常被称为 条例、 规定和 办法。这些名称的使用主体和制定程序有所不同:
法律:
一般以“法”字配称,如《反食品浪费法》,制定主体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名称通常为“条例”、“规定”和“办法”。
地方性法规:
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或设区的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名称也可以为“条例”、“规定”和“办法”。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名称一般为“XX条例”。
部门规章:
由国家部委制定,名称通常为“管理规定”。
因此,法规的具体名称取决于其制定主体和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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