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是 公民依法享有的一种人格权利,包括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不仅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
具体来说,姓名权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自我命名权:
自然人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任何人无权干涉。
姓名使用权:
自然人有权依法使用自己的姓名,例如在物品、作品上标示自己的姓名,或在作品上署名等。
姓名变更权:
自然人有权依法改自己的姓名,但需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并需要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此外,姓名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法人不享有姓名权。
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
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
受到法律保护:
姓名权受到严格的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综上所述,姓名权是保障个人身份标识和人格尊严的重要法律权利,自然人可以通过依法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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