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时期,中国划分为 十八省和 五个将军辖区,具体如下:
十八省
直隶省(今河北地区,含京津)
江苏省(含上海)
安徽省
山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陕西省
甘肃省(含宁夏)
浙江省
江西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四川省(含重庆)
福建省(含台湾)
广东省(包括海南、香港、澳门)
广西省
云南省
贵州省
五个将军辖区
盛京(今辽宁地区)
吉林
黑龙江
伊犁
乌里雅苏台
此外,清朝在1884年设立了新疆省,1887年设立了福建台湾省,1905年设立了江淮省,但随后旋即撤裁。
这些省份和辖区构成了清朝的行政区划基础,对后世影响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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