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改名手续如下:
申请
未成年人改名字需要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16岁以下的申请人需由监护人提出申请。
提交材料
申请人需携带以下材料:
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16岁以下需监护人签字同意)。
《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如属在校学生,需提供所在学校同意变更姓名证明。
如属收养关系变更,需提供收养证。
如属父母离异或再婚,需提供父母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
如属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出生证、计划生育服务证、父母结婚证等。
审核与批准
派出所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后,上报地方分局进行再次审核。
分局审核通过后,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办理变更
审核通过后,申请人需到派出所户籍科办理变更登记,领取新的户口本。改名后的身份证需要重新办理,且身份证名字与户口本名字需一致。
其他注意事项
改名申请在受理后,通常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改名后,户籍档案中会注明自己的曾用名。
未成年人改名字需要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并共同到场办理。
如有一方无法联系,另一方需书面承诺,如孩子成年前对方对变更姓名提出异议,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其同意公安机关恢复原状。
建议:
在办理未成年人改名手续前,建议先咨询当地派出所或户办大厅,了解具体要求和流程,以确保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
如涉及父母离异或再婚等情况,需特别注意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确保双方协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