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姓名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和十八条的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姓名所需的材料
本人或者父母申请:
提供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户口本:
用于证明申请人身份及户籍信息。
姓名变更更正的理由和相关证明:
如单位职工需要提供单位人事部准予变更的证明等。
身份证:
用于核实申请人身份。
无刑事处罚记录证明:
部分情况下需要,如本人到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局刑警大队开具。
2张免冠1寸照片:
用于办理新的身份证。
收养关系证明:
如适用,需提供收养证。
变更姓名的审批程序
申请:
申请人向户口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窗口受理:
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申请。
现场审查:
户口登记机关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审批:
审查通过后,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审批。
办理:
审批通过后,办理姓名变更登记,并换领新的身份证。
审批时限与收费
审批时限:派出所二十个工作日,分局县局十五个工作日。
审批收费:不收费。
建议
在变更姓名时,建议提前准备好所有必要的材料,并咨询当地户口登记机关了解具体的办理流程和所需时间,以确保变更过程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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