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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字有什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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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权是指企业依法对其登记注册的名称所享有的权利,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权能:

名称决定权:

企业有权依法决定自己的名称,名称原则上由企业自主申报,但不得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名称使用权:

企业对其依法取得的名称具有独占性的使用权,有权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

名称变更权: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依法变更其名称。

名称转让权:

企业可以依法将自己的名称转让给他人,转让后,企业不得再使用已转让的名称。企业名称转让或者授权他人使用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名称许可权:

企业可以将自己的名称许可给他人使用。

排他效力: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具有排斥他人以同一或相似名称进行登记的效力。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同行业的其他企业不得以与此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申请登记。

救济效力:

企业名称权因登记而创设,可据以排斥他人使用同一名称经营相同业务。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或者请求主管机关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如有损害,该企业名称权享有人可以请求赔偿。

财产价值:

企业名称权不仅具有精神上的利益,还具有物质上的利益。企业名称作为商业标识,具有商业价值,可以成为企业无形资产的一部分。

综上所述,企业名称权是一种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的法律权利,企业可以依法对其名称进行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并享有排他性和救济效力。企业名称权的保护不仅限于精神利益,还包括物质利益,因此企业名称权可以被视为一种无形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