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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名字命名规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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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命名规则如下:

命名原则

机场的命名应当以确定机场具体位置并区别于其他机场为准则。

命名应当体现航空运输的始发、经停、到达等功能。

命名结构

机场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名和机场专名组成。

行政区划名应当与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相一致,跨地区的机场应由所跨行政区的地方政府协商确定名称。

机场专名通常使用机场所在地县、区、旗、乡、镇名称,并避免使用同音字和生僻字。

命名流程

机场的命名或更名需要遵循《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

具体流程包括:机场管理机构提交命名或更名的申请文件,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以及相关军队机关的意见(对于军民合用机场)。

变更后的名称需要报民航局备案,并符合相关规定。

更名规定

机场的更名需要遵循特定条件,包括机场所在地更名、经济发展需要、与当地风俗习惯相冲突、现有名称的谐音容易产生歧义等情况。

当机场所在地更名时,应当变更机场行政区划名。

当有机场所在地经济发展需要、与当地人民群众风俗习惯相冲突、现有名称的谐音容易产生歧义等情况时,可以变更机场专名。

作为国际机场使用的机场,需在机场名称内增加“国际”二字。

变更后的名称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其他规定

按照国际惯例,机场名称可以由地名和人名组成,但在中国,自2005年起施行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要求运输机场名称应当由机场所在地城市(或地、州)名称后缀机场所在地具体地点名称组成,与现有其他机场不重名,避免使用同音字。

《民用机场名称管理办法》将机场名称构成调整为“一级专名+二级专名+通名”,其中一级专名与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相一致,二级专名则多取自机场所在地的市、县、区等名称,通名则指示机场类型,如“国际机场”、“直升机场”等。

这些规则旨在确保机场名称的明确性、独特性和易记性,以便人们能够准确识别和记忆各个机场,并与其他机场进行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