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场命名规则如下:
命名原则
机场的命名应当以确定机场具体位置并区别于其他机场为准则。
命名应当体现航空运输的始发、经停、到达等功能。
命名结构
机场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名和机场专名组成。
行政区划名应当与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相一致,跨地区的机场应由所跨行政区的地方政府协商确定名称。
机场专名通常使用机场所在地县、区、旗、乡、镇名称,并避免使用同音字和生僻字。
命名流程
机场的命名或更名需要遵循《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
具体流程包括:机场管理机构提交命名或更名的申请文件,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以及相关军队机关的意见(对于军民合用机场)。
变更后的名称需要报民航局备案,并符合相关规定。
更名规定
机场的更名需要遵循特定条件,包括机场所在地更名、经济发展需要、与当地风俗习惯相冲突、现有名称的谐音容易产生歧义等情况。
当机场所在地更名时,应当变更机场行政区划名。
当有机场所在地经济发展需要、与当地人民群众风俗习惯相冲突、现有名称的谐音容易产生歧义等情况时,可以变更机场专名。
作为国际机场使用的机场,需在机场名称内增加“国际”二字。
变更后的名称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其他规定
按照国际惯例,机场名称可以由地名和人名组成,但在中国,自2005年起施行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要求运输机场名称应当由机场所在地城市(或地、州)名称后缀机场所在地具体地点名称组成,与现有其他机场不重名,避免使用同音字。
《民用机场名称管理办法》将机场名称构成调整为“一级专名+二级专名+通名”,其中一级专名与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相一致,二级专名则多取自机场所在地的市、县、区等名称,通名则指示机场类型,如“国际机场”、“直升机场”等。
这些规则旨在确保机场名称的明确性、独特性和易记性,以便人们能够准确识别和记忆各个机场,并与其他机场进行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