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名字权是指 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进行活动,以谋取个人利益或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姓名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格权之一,包括决定、使用、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同时也有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或假冒自己的姓名。
具体来说,侵犯姓名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干涉他人决定、使用、变更姓名:
包括阻止他人使用其真实姓名,或强迫他人改变其姓名等行为。
盗用他人姓名:
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利益。
冒用他人姓名:
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还可能造成其他损害,如名誉损害、财产损失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因此,侵占名字权是一种违法行为,权利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侵权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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