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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名字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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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名字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通用名称

宜使用“大楼”“大厦”“商厦”“中心”“城”“小区”“公寓”“花园”“苑”“山庄”等作为建筑物通名。

禁止使用特定词语

不得使用具有特定含义的标志性建筑物名称和特定政治色彩的词语。

不得使用帝王称谓、官衔、职位等词语,如皇帝、国王、帝王、王子、王朝、太师、总统、皇庭、帝都、王府、相府等。

不得侵犯他人的名称专用权,不得使用非本企业拥有的具有广泛知名度的著名品牌名称。

一般不得使用冠有“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等词语。

刻意夸大的词语

不得使用冠有“万国”“宇宙”“天下”“中央”“欧洲”等刻意夸大的词语。

地名相关性

专名宜使用当地现今地名、历史地名及其派生地名,也可使用体现当地历史、地理、文化特征和美好愿景的词语命名。

外文命名

使用外文音译命名时,外文原意应当健康,中文名称无不良含义,且不致产生歧义。

法律保护

地名的命名应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有助于社会和谐。

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地名,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地名,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地名,以及其他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小区名称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文化敏感性,避免使用可能引起误解或不适的词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