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姓名或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
;
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名字粗俗、怪异的;
名字难认、难写的;
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道名或者原姓名的;
与声名狼藉人员姓名相同的;
其他公安机关认为可以变更的情形。
改名的具体程序如下:
未满十八周岁的人:
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十八周岁以上的人:
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改名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本人书面申请;
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能证明变更理由成立的原始证明材料;
单位职工需所在单位人事部准予变更的证明;
其他相关证明。
审批时限方面,派出所二十个工作日,分局县局十五个工作日,且变更姓名不收费。
建议在申请改名前,先咨询当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了解详细的申请流程和所需材料,以确保改名过程顺利。
声明:
本站内容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