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商业广告 一般属于要约邀请,但若广告内容具体明确,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那么该商业广告可以视为要约。
具体来说,《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包括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而要约则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等条件。
因此,商业广告在一般情况下被视为要约邀请,但如果广告内容具体明确,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那么该广告可以视为要约。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商业广告符合要约的要件,如内容具体明确、表示者愿意接受该表示约束等,那么它将被视为要约,并自动成为合同的条款。如果发布人未实现其在广告中的允诺,将构成违约。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商业广告是否构成要约,应根据广告的具体内容来判断。如果广告内容明确具体,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那么该广告应被视为要约,双方应遵守广告中的条款。如果广告内容不明确或表示者不愿意接受该表示约束,那么该广告仍为要约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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