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对新建锅炉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新建锅炉必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规定的烟囱最低允许高度限值要求。
污染物排放限值
新建燃煤锅炉的颗粒物排放要求为30mg/m³,二氧化硫为200mg/m³,氮氧化物为200mg/m³。
新建燃油锅炉的颗粒物排放要求为20mg/m³,二氧化硫为100mg/m³,氮氧化物为200mg/m³。
新建燃气锅炉的颗粒物排放要求为20mg/m³,二氧化硫为50mg/m³,氮氧化物为150mg/m³。
锅炉类型限制
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区域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
严禁选用既可燃用生物质又可燃煤的生物质锅炉,避免生物质锅炉燃用散煤而污染环境。
环境影响评价
锅炉安装前,应提供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否则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不受理安装监督检验。
大气污染物排放报告
新建锅炉办理使用登记时,应提供符合要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报告。
禁止新建的锅炉
国家明令淘汰的锅炉、禁止新建的锅炉以及大气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要求的锅炉,是不能使用登记的。
特别排放限值
重点区域新建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需满足超低排放要求,即在基准含氧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
重点区域保留的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更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
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
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实施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改造,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这些要求旨在减少锅炉对环境的污染,特别是大气污染,通过严格限制锅炉的类型、排放标准和安装条件,推动锅炉行业向更环保、更高效的方向发展。建议相关企业和部门在新建锅炉时,严格遵守这些环保要求,确保锅炉的环保性能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