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兰克林对文明的定义是 既保证富人的财产神圣不被侵犯,也保证弱势群体的尊严和体面不被凌辱。这个定义强调了文明的双重性质:一方面,它保护了富人的财产权利,维护了他们的特权地位;另一方面,它也保障了弱势群体的基本人权和尊严,防止他们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富兰克林的观点揭示了文明社会中存在的特权和不平等现象。他认为,那些害怕失去特权的人实际上是最希望享受文明的人,但他们却不希望普天下大众都能获得公平和公正,因为这将剥夺他们的特权地位。这种观点反映了当时社会的一些现实问题,也揭示了文明社会需要平衡不同阶层利益的重要性。
虽然其他文献对文明有不同的解释,但富兰克林的定义在强调保护财产权和尊严方面具有独特的视角。其他文献提到的文明要素包括科技进步、经济繁荣、道德伦理和文化升华等,但这些要素并没有直接体现在富兰克林的定义中。
综上所述,富兰克林认为文明是一种社会状态,它既保护了富人的财产权利,也保障了弱势群体的基本人权和尊严。这种定义强调了文明社会中存在的特权和不平等现象,并揭示了文明社会需要平衡不同阶层利益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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