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十条禁令如下:
严禁无证、无照(手续)不全或失效非法组织生产建设。
严禁超层越界开采。
严禁违章指挥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工艺。
严禁隐瞒事故隐患、谎报或拖延不报。
严禁忽视安全教育培训,无证上岗。
严禁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合理组织生产建设。
严禁瓦斯抽采不达标,防突措施不到位违规作业。
严禁未落实探放水措施进行采掘作业和开采防隔水煤柱。
这些禁令旨在规范煤矿生产行为,确保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各煤矿企业应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每一位员工的安全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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