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德失范行为的受理与调查处理办法如下:
受理方式
学校纪委、教务处、学生处、人事处等部门均可受理师德失范举报。
受理范围包括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有悖于师德师风的行为、违反学术诚信、学术规范等行为。
调查处理流程
接到举报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开展初步调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若初步调查发现举报内容属实,应当立即启动正式调查程序。
调查程序包括成立调查小组、听取当事人陈述、调取证据、审查资料、形成调查报告等。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调查经过、调查结果、处理意见等内容。
处理意见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撤职等不同的处理措施。
处理完毕后,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当事人,并在学校内部公示。
对于涉嫌犯罪的师德失范行为,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处理原则
对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建立健全机制
高校要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指定或设立专门组织负责,明确受理、调查、认定、处理、复核、监督等处理程序。
初核认定流程
新修订的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增加了师德失范行为初核认定流程。
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书面材料后,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受调查教师是否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情况进行初核认定,当事人所在单位应予以配合。
处理程序
根据调查情况,涉及给予师德处理的、撤销教师资格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提出师德方面的初步处理意见,报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讨论,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拟定处理决定。
涉及给予行政处分的、党纪处分的,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或纪检监察办公室分别调查处理,并提出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的初步处理意见,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拟定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决定。
监督与申诉
高校负责教师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处理和复核、申诉等工作。
院(系)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受学校委托承担师德失范行为调查、处理的有关工作。
这些办法旨在规范教师的职业行为,维护教育的公平性和纯洁性,保障学生的权益,促进高校师德师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