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闻证据,也称为传来证据或派生证据,是指 证人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这类证据通常包括转述他人的话、道听途说或非直接体验待证事实的人的陈述。传闻证据的特点是其在传递过程中可能会失真,且无法通过交叉询问检验证言的真假,包括证人是否具备作证能力、证言内容是否真实等。
传闻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类:
非目击者的当庭陈述:
例如,甲作证称张三告诉他李四前天傍晚在国贸地铁A口抢劫,而甲并未亲眼看到这起事件。
目击者的书面证言:
例如,控方律师向法庭宣读的未到庭作证的证人托尼王向警官陈述的笔录。
警察或检察官在起诉阶段制作的证人的书面笔录。
在大多数有证据法典的国家,传闻证据通常是被排除的,因为其真实性难以保障。传闻证据的排除规则旨在确保法庭审理的公正性和证据的可靠性。
综上所述,传闻证据是指证人在法庭外作出的各种陈述,用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但由于其真实性无法验证,因此在大多数法律体系中不被接受为有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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