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在《小逻辑》一书中提出了三个重要的逻辑学观念,分别是 存在论、 本质论和 概念论。
存在论
存在即合理,存在是事物的基本属性,从逻辑学的角度来看,判断一个事物是否存在,要从质、量和尺度三个阶段来考量。
存在可以理解为直接的、抽象的,是没有任何规定的存在,绝对的存在或说这样一个存在就是绝对本身,它毫无内容,只是一种纯思。
本质论
在事物存在的背后不隐藏着一个真切的本质,真正认知某件事物,就要抓住事物背后永远不变的东西。
本质是间接的、矛盾的,包括本质自身、现象和现实三个环节,概念表现成双成对、相互联系的反思关系,对立双方互相排斥、互相转化。
概念论
概念是存在和本质的统一体,由本质和存在的解释中得到了,而本质和存在是有尺度且不断发展变化的东西,所以概念也是不断发展和运动的。
概念是思维的纯粹形式,人采取纯粹思维的时候也就最为自由。
这三个逻辑学观念构成了黑格尔哲学体系的核心,通过对这三个观念的深入探讨,黑格尔揭示了思维与存在之间的关系,并提出了辩证法的思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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